就在6月初,一对来自江苏的夫妇在泰国游玩,两人在泰国生活已超过三年之久。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孕妇却从34米的高崖上坠落,当时女子肚子里还怀有三个月的身孕,但是庆幸的是,胎儿并未受到伤害。当时泰国警方听信了女子的陈述,女子表示是因为头晕坠崖。但是,经过调查之后却发现吗,这件事没有表面上那么简单。究竟是因为什么呢?让我看看吧。
当地警方调查得知,当天这对夫妻一起上山看日出,但是中途女子跟丈夫分开后自己一个人去了洗手间。但是之后就失联了,就是正当丈夫开车下山去寻找妻子足迹的时候才看到有救护车开车上山,当时男子脑海中闪现的一个念头就是,自己的妻子可能出事了。当时女子生还,面对警方和随后赶来的丈夫,她称自己是因为怀孕头晕而不小心失足坠崖的。泰国警方假装采信这名丈夫的供词,实则暗访王姓孕妇。
据悉,孕妇曾在医院质问丈夫,“为什么这么对我?”这或许也是让警方生疑的一点,泰国警方也是选择暂时相信女子丈夫的说辞,实际上去暗访这名女子。女子称,当日是丈夫推她落崖,图谋独吞巨额财产。调查之后,得知的一个消息就是,男子身上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在考虑到女子家庭的富裕情况下,所以男子起了杀心,因为只要妻子一死,那么男子就能得到巨款。
是因为丈夫当时出言威胁不让其说出真相,否则就杀了她,当时女子谎称自己头晕,就是害怕男子会出她和她肚子里的孩子下手。不得不说,这名男子的如意算盘差点得逞,也得亏警方的观察细微,通过取信男子而暗访女子,从女子的嘴里得知这个事情的具体细节。通过这件事,我们不由心里一震,这分明就是一起有所预谋的杀人未遂。女子能够侥幸活下来,也是揭穿男子的丑陋嘴脸,为了钱甚至不惜将其母子俩杀死,真是令人细思恐极。
这就不得不让人想起,泰国杀妻骗保案中的凶手张凡,他杀害他的妻子时,他的女儿刚刚一岁多。此案中的张某,意图杀害妻子时,妻子的腹中还有他们3个月大的孩子!那么,到底是内心到了何种境地才会下此毒手呢?朝夕相处的爱人差点被杀,只是单纯的想要钱,那么,所谓的爱情呢?是什么呢?还是希望爱情中的人能够时刻保持理性和理智,不然很有可能就成为这类人的下手目标。
甚至可以不择手段,连自己的亲生孩子都不放过,真是其心可诛,其行可灭。等待张某的是什么呢?不是巨额财产而是已生出裂痕在他将其推下去那一刻就死去的爱情,除了人性的拷问之外还有如今法律给他的惩处。警方遂于16日拘捕涉事男子,并于18日早上将其押往法院,男子否认企图杀人。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刑事案件怀孕了怎么处理
1、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的,可取保候审;
2、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是怀孕妇女,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3、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在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的罪犯,应立即停止执行;
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祥哗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虚缺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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